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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_收米体育官方网站

更新时间:2023-12-05

本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等八部执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法的修改条款自本决议宣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等八部执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法的修改条款自本决议宣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集会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集会修订通过 凭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等八部执法的决议》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淘汰火灾危害,增强应抢救援事情,掩护人身、产业宁静,维护公共宁静,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事情贯彻预防为主、防消联合的目标,根据政府统一向导、部门依法羁系、单元全面卖力、公民努力到场的原则,实行消防宁静责任制,建设健全社会化的消防事情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向导全国的消防事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事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保障消防事情与经济社会生长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事情实施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事情实施监视治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卖力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事情,由其主管单元监视治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门、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事情,由其主管单元监视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执法、法例的划定做好消防事情。执法、行政法例对森林、草原的消防事情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五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维护消防宁静、掩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陈诉火灾的义务。任何单元和成年人都有到场有组织的灭火事情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宁静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元,应当增强对本单元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治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增强消防执法、法例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元做好消防宣传教育事情。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元,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举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团结会等团体应当联合各自事情工具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治理等部门,增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国家勉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抢救援技术、设备;勉励、支持社会气力开展消防公益运动。对在消防事情中有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罗消防宁静结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计划纳入城乡计划,并卖力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宁静结构不切合消防宁静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设置或者举行技术革新。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切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元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卖力。第十条 对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需要举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元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效果卖力。

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元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陈诉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及格的,建设单元、施工单元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元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陈诉。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划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元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元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举行抽查。依法应当举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及格的,克制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及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存案和抽查的详细措施,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第十五条 民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元或者使用单元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宁静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凭据消防技术尺度和治理划定,对该场所举行消防宁静检查。

未经消防宁静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切合消防宁静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元应当推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一)落实消防宁静责任制,制定本单元的消防宁静制度、消防宁静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根据国家尺度、行业尺度设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宁静标志,并定期组织磨练、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修建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载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消防车通道流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切合消防技术尺度;(五)组织防火检查,实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举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消防宁静职责。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是本单元的消防宁静责任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产业损失的单元,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宁静重点单元,并由应急治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存案。

消防宁静重点单元除应当推行本法第十六条划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推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一)确定消防宁静治理人,组织实施本单元的消防宁静治理事情;(二)建设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宁静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治理;(三)实行逐日防火巡查,并建设巡查记载;(四)对职工举行岗前消防宁静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宁静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 同一修建物由两个以上单元治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宁静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宁静出口、修建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举行统一治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治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举行维护治理,提供消防宁静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谋划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修建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宁静距离。生产、储存、谋划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修建物内的,应当切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第二十条 举行大型群众性运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宁静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宁静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宁静治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宁静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切合消防技术尺度和治理划定。

第二十一条 克制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根据划定事先管理审批手续,接纳相应的消防宁静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宁静划定。举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宁静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堆栈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切合消防技术尺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切合消防宁静要求的位置,并切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堆栈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切合前款划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元限期解决,消除宁静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尺度和治理划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宁静划定。

克制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开场合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堆栈的治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尺度和治理划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物必须切合国家尺度;没有国家尺度的,必须切合行业尺度。克制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及格的消防产物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物。依法实行强制性产物认证的消防产物,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根据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及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物认证的消防产物目录,由国务院产物质量监视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制定并宣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消防产物,应当根据国务院产物质量监视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划定的措施,经技术判定切合消防宁静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划定经强制性产物认证及格或者技术判定及格的消防产物,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应当予以宣布。第二十五条 产物质量监视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增强对消防产物质量的监视检查。

第二十六条 修建构件、修建质料和室内装修、装饰质料的防火性能必须切合国家尺度;没有国家尺度的,必须切合行业尺度。人员麋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消防技术尺度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质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物、燃气用具的产物尺度,应当切合消防宁静的要求。电器产物、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调养、检测,必须切合消防技术尺度和治理划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元、小我私家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麋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 卖力公共消防设施维护治理的单元,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门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元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农村消防事情的向导,接纳措施增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设和督促落实消防宁静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沐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接纳防火措施,举行消防宁静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都会街道服务处应当指导、支持和资助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事情。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宁静治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宁静条约,举行防火宁静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勉励、引导民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民众责任保险;勉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民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物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宁静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执法、行政法例、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卖力。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消防组织建设,凭据经济社会生长的需要,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消防技术人才造就,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抢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划定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根据国家尺度配备消防装备,负担火灾扑救事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当地经济生长和消防事情的需要,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担火灾扑救事情。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根据国家划定负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抢救援事情。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实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抢救援专业气力的主干作用;根据国家划定,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训练,配备并维护调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抢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元应当建设单元专职消防队,负担本单元的火灾扑救事情:(一)大型核设施单元、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口岸;(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蓄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堆栈、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划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掩护单元的古修建群的治理单元。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元以及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凭据需要,建设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事情。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举行业务指导;凭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到场火灾扑救事情。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设应急反映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抢救援事情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刻报警。任何单元、小我私家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灾。人员麋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事情人员应当立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元发生火灾,必须立刻组织气力扑救。

相近单元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灾,必须立刻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清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宁静。火灾现场总指挥凭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议下列事项:(一)使用种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使用邻近修建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伸张,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修建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情况掩护等有关单元协助灭火救援。凭据扑救火灾的紧迫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到场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抢救援事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向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抢救援任务,在确保宁静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门路、行驶偏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逾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治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抢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元应当优先运输。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抢救援事情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抢救援,不得收取任何用度。单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到场扑救外单元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对因到场扑救火灾或者应抢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凭据需要关闭火灾现场,卖力观察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元和相关人员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掩护现场,接受事故观察,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凭据火灾现场勘验、观察情况和有关的磨练、判定意见,实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惩罚火灾事故的证据。第五章 监视检查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事情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行消防宁静职责的情况举行监视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凭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宁静检查,实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元遵守消防执法、法例的情况依法举行监视检查。

公安派出所可以卖力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划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事情人员举行消防监视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视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立刻接纳措施消除隐患;不实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宁静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划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接纳暂时查封措施。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视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宁静结构、公共消防设施不切合消防宁静要求,或者发现当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宁静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治理部门书面陈诉本级人民政府。接到陈诉的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元接纳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应当根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式举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存案抽查和消防宁静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举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存案抽查和消防宁静检查等,不得收取用度,不得使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使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物的品牌、销售单元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元。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事情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举行揭发、控诉。收到揭发、控诉的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实时查处。

第六章 执法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举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及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举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及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划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及格,不停止使用的;(四)民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宁静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切合消防宁静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元未依照本法例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元要求修建设计单元或者修建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尺度设计、施工的;(二)修建设计单元不根据消防技术尺度强制性要求举行消防设计的;(三)修建施工企业不根据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尺度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元与建设单元或者修建施工企业勾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元违反本法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宁静标志的设置、设置不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或者有其他故障宁静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关闭消防车通道,故障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麋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实时接纳措施消除的。小我私家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强制执行,所需用度由违法行为人负担。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谋划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修建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宁静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谋划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修建物内,不切合消防技术尺度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划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尺度和治理划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开场合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灾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宁静划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划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宁静划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陈诉职责的人员不实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居心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例定,生产、销售不及格的消防产物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物的,由产物质量监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的划定从重处罚。人员麋集场所使用不及格的消防产物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物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划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及格的消防产物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物的情况通报产物质量监视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产物质量监视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实时查处。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物、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调养、检测不切合消防技术尺度和治理划定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元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六十八条 人员麋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事情人员不推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物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纠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划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第七十条 本法例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有关划定决议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权决议。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议的部门或者机构陈诉,经检查及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谋划。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议的,由作出决议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治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议。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事情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切合消防宁静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及格、消防验收及格、消防宁静检查及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宁静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推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实时通知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整改的;(四)使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物的品牌、销售单元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元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抢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物质量监视、工商行政治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在消防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例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寄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宁静疏散设施等。(二)消防产物,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遁迹、逃生的产物。

(三)民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馆、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礼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麋集场所,是指民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团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麋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团体宿舍,旅游、宗教运动场所等。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泉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治理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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